(2017)豫05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崔自明与李开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自明,李开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461号原告:崔自明,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李开钚,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崔自明与被告李开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崔自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自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