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胡金贤与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贤,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89号原告胡金贤,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瑞康,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河庄大道982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国。被告包伟国,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贤诉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金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贤撤回对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胡金贤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