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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胡金贤与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贤,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89号原告胡金贤,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瑞康,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河庄大道982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国。被告包伟国,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贤诉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金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贤撤回对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伟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胡金贤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