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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传翠等与代墨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翠,袁得众,袁小云,袁小岚,代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吴传翠,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珙县。申请执行人袁得众,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珙县。申请执行人袁小云,女,汉族,1993年3月11日出生,住珙县。申请执行人袁小岚,女,汉族,1992年5月1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代墨,男,汉族,1998年12月16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珙执字第20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代墨在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已扣的被执行人代墨在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此款请转入:珙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号:23145121290264230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