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70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贵腾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贵腾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70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贵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一区大楼6楼61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龚建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贵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贵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61826.6元、利息150197.66元(自2016年3月1日起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60元。申请执行人杭州贵腾物资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7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