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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民初8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05民初887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28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克锋、王康佳,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马某、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寺坡1XX号房屋拆迁,被告陈某及前夫马某自2013年X月起便在郑州市XX区XX东街X号院X号楼X号居住至今。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为郑州市XX族区,请求将此案移送至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归还养老金30万元,原告起诉书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为郑州市××区XXX号附X号。被告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同时提交郑州市××区XX街道办事处星月社区居民委员会2017年X月XX日出具的证明,本案被告陈某、马某经常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明确,被告陈某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区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