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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刘贻斌、刘红谷、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刘贻斌,刘红谷,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6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负责人:尹向东,该行行长。被告:刘贻斌,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谷,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49-1号。法定代表人:蒋修太,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刘贻斌、刘红谷、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家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