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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锦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140号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被告:王锦玲,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二道区。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