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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艳文、曹艳玲、薛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艳文,曹艳玲,薛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艳文。被执行人:曹艳玲。被执行人:薛鹏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艳文、曹艳玲、薛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季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