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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曾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曾培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868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义强,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培珍,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曾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拟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柳晓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