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伟国与赵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国,赵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国,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城关镇下巷子*号楼四口*楼右室,住永昌县。被执行人:赵玥,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与被执行人赵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玥于2017年4月5日将案件款3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杨伟国放弃借款利息2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