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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进魁与张祥瑞、董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魁,张祥瑞,董学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415号原告:杨进魁,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张祥瑞,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生,云南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董学慧,女,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汪树,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进魁与被告张祥瑞、董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祥瑞、董学慧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杨进魁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竹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