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福财与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财,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24民初370号原告:陈福财,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春,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陈福财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财、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村委会要在村里修路,被告将村防护堤坝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主要是修建防护堤坝,修建涵洞及涵洞八字墙。以上工程总价款为390000余元,工程结束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截至2013年3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172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及2015年又给付原告770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欠原告95000元未付。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1月又给付原告30000元。截止2017年4月5日,被告欠原告工程尾款65000元。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村委会在经管站的账面确实欠原告65000元。但是,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做还款协议,因为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否则村民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村委会要在村里修路,被告将村防护堤坝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主要是修建防护堤坝,修建涵洞及涵洞八字墙。以上工程总价款为390000余元,工程结束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截止2017年4月5日,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陈福财65000元。上述事实,有2013年3月26日路基改造、防护工程建设欠款明细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发包原告陈福财修建防护工程并约定工程价款390000余元,现工程结束,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截止2017年4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65000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工程尾款6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双联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陈福财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