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耿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耿航,樊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03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477。负责人:黄新根,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顺明,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耿航,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樊平(系被告耿航配偶),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耿航、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耿航、樊平在金融机构存款453835.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其公司财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耿航、樊平在金融机构存款453835.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鹭 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蓝非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