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2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黄勇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黄勇,黄武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24356号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黄勇,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被告:黄武考,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被告黄武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江家红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支付租金21,294.8元(3,670×12+1-22,746.2),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车辆(品牌吉利美日、车架号L6T7844S4DN111980、发动机号D2C500280)归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所有;2.被告黄武考对上述各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6日,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与原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融资出租车辆,融资总额113,731元,每月租金3,670元,租期36个月,保证金22,746.20元,留购款1元。被告黄武考为合同保证人。原告按约购买车辆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仅支付部分租金,被告黄武考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可要求支付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一切应付款项。三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因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购销合同,采购融资租赁车辆,案外人接受原告委托收取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22,746.20元,并将该钱款用以抵充车辆购置价款。原告又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90,984.80元。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支付24期租金,自2015年8月起未再按约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具备融资租赁的资质,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双方均理应恪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仅支付部分租金,已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可要求其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一切应付款项,被告黄武考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无悖,可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被告黄武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294.80元,上述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品牌吉利美日、车架号L6T7844S4DN111980、发动机号D2C500280)归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所有;二、被告黄武考对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武考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勇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晓峰审 判 员 严亚璐人民陪审员 洪可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卫群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