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704号原告: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政府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6005872449D。法定代表人:刘欣,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振兴大道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26000012021。原告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祥,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本院无法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的明确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待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