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常峰与王自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峰,王自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125号原告:常峰,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自愿,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峰与被告王自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峰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