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抚州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王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421号原告:抚州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招启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被告:王瑞。原告抚州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抚州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抚州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