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路海东诉李爱霞、王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海东,李爱霞,王振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156号原告:路海东,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爱霞,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被告:王振兴,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本院在审理路海东诉李爱霞、王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路海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路海东以已与李爱霞、王振兴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海东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