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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路海东诉李爱霞、王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海东,李爱霞,王振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156号原告:路海东,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爱霞,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被告:王振兴,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本院在审理路海东诉李爱霞、王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路海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路海东以已与李爱霞、王振兴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海东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