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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钦,沈玉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尖山商住小区B座-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74730811U。法定代表人:陈国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连钦,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玉娇,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绿,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小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山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6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上诉人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李 凌审判员 翁艺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