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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手递手图书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手递手图书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彭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482号原告四川手递手图书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松友。被告彭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手递手图书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手递手图书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手递手图书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手递手图书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