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伟祥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祥,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6执80号申请人孙伟祥,男,1982年10月05日出生,满族,现住西乌旗白音华金山电厂。被申请人张宏,男,1983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白音华金山电厂。本院在执行孙伟祥诉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张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宏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宏在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乌珠穆沁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9,273,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战 广 杰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娜 仁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