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郝某某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国土资源局,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辽142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郝某某,男。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国土资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建国土资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某某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位于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庄东114.75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住宅,其中建筑面积114.75平方米,至案发时止,住���已建完。申请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占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一、责令当事人郝广利退还非法占用的建昌县要路沟乡天命寺村耕地114.75平方米。二、限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14.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住宅。经查,被执行人郝某某向本院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建国土资行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国土资行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戴景民审 判 员 刘恩来代理审判员 张诗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利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