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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颜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177号原告:颜某,女,193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