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颜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177号原告:颜某,女,193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