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蒲某某、梁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梁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佘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及辩护人佘勇、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兴盛世家D区“唐记煌砂锅串串”店内,与该店员工田能华发生纠纷,而后该店老板胡某某报警,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赵某、龙某某接到指挥室指令后,于当晚21时50分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两位民警了解情况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对民警龙某某进行抓扯和殴打,在被告人蒲某某被民警制服后被告人梁某某又对民警赵某进行殴打,后二被告人被民警当场制服并被闻讯前来的民警带至派出所。经诊断:民警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民警龙某某胸部、右手腕软组织伤。归案后,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蒲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蒲某某系在醉酒的情况下与民警发生抓扯,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民警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判处拘役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取得被害民警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成都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执法记录仪视屏截图,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谅解书,身份证明,辨认笔录,证人但某某、胡某某、田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龙某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作用相辅相成,本案不分主从犯,按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蒲某某、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民警谅解,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蒲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民警谅解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止。)二、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