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与王岗、于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王岗,于海青,闫立虎,柴小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5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519号。负责人:邢宗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慧茹,女,该行员工。被告:王岗,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于海青,女,1987年12月18日生人,汉族,住保定市。被告:闫立虎,男,1982年7月8日生人,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柴小亮,男,1982年1月5日生人,汉族,住保定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诉被告王岗、于海青、闫立虎、柴小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