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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单少华、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少华,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单少华,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56.43元[其中双倍工资差额20237.43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204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