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程良秀与刘孝洪、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秀,刘孝洪,李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356号原告:程良秀,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国,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孝洪,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李晓玲(系被告刘孝洪之妻),女,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良秀与被告刘孝洪、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程良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程良秀负担。审判员 杜展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