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与蒲大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蒲大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307号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住址: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白永会,系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惠萍(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佑春(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大俊,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西林新区。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大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蒲大俊已经主动向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诉请义务,原告的权益已得到实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