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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余贤雪与余乐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雪,余乐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3民初1266号原告:余贤雪,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被告:余乐长,男,住江西省。原告余贤雪与被告余乐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贤雪及被告余乐长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贤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余贤雪负担。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