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余贤雪与余乐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雪,余乐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3民初1266号原告:余贤雪,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被告:余乐长,男,住江西省。原告余贤雪与被告余乐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贤雪及被告余乐长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贤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余贤雪负担。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