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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一品嘉园2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颜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采公司)因诉南京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苏8602行初69号不予立案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央采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如果该检举人检举后,承担监督义务的权力机关不履行调查、审查等行政管理义务,则该监督行政机关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南京市财政局的行为应确认为行政不作为。综上,本案属典型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应予立案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央采公司的诉请所涉的是对其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上诉人央采公司的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对上诉人央采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