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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华与熊传菊、喻焕娥等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1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传菊,邓居怡,张从兴,喻焕娥,喻小英,张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传菊,现居住地祥址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居怡,现居住地祥址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从兴,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喻焕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小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晖,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青,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熊传菊、邓居怡、张从兴、喻焕娥、喻小英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5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熊传菊、邓居怡、张从兴、喻焕娥、喻小英上诉称,上诉人喻小英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出具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显示,上诉人熊传菊、邓居怡于2016年6月14日起就登记居住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南社区兰花街八巷15号,至今尚未注销。原审被告熊传菊、邓居怡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