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鲁且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鲁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5刑初2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鲁且,男,1990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鲁且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鲁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在永善县溪洛渡镇县烟草公司斜对面“荣妹小吃”旁的巷道内,被告人龙鲁且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6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龙鲁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龙鲁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龙鲁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龙鲁且伙同他人到永善县城盗窃摩托车归其使用窜至永善县城。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龙鲁且等人在永善县溪洛渡镇县烟草公司斜对面“荣妹小吃”旁的巷道内,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巷道内的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龙鲁且等人骑到永善县溪洛渡镇二水厂公安值勤岗亭处,被告人龙鲁且先行下车经过岗亭查看路卡,另两人骑车经过岗亭时,公安值勤协警发现骑车人形迹可疑,进行拦截,二骑车人弃车逃离,公安协警沿路追查到溪洛渡镇干河村小学下行100米处,将被告人龙鲁且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鲁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发还清单,失主彭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曹某证实,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鲁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鲁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龙鲁且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因涉案的其他人员未到案,故不划分主从。被告人龙鲁且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鲁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阙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