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执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1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毛某某,女,藏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对(2015)金牛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该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申2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鄢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