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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德玲与李芳、叶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玲,李芳,叶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玲,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芳,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叶琦,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孙德玲与李芳、叶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0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