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安县明星门窗加工部与蒋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明星门窗加工部,蒋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836号原告正安县明星门窗加工部。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镇沙坝福兴楼3-24-25号门面。经营者明星,男,出生于1987年3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蒋涛,男,现住正安县。正安县明星门窗加工部诉蒋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安县明星门窗加工部以无法提供被告蒋涛确切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明星门窗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正安县明星门窗加工部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