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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雪飞、李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雪飞,李洪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雪飞,女,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波,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云,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雪飞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雪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张铭,被上诉人李洪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三丰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雪飞上诉请求:驳回李洪波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李洪波构成根本违约,未向魏雪飞支付首付款。李洪波在2016年6月21日才筹齐首付款,尽管魏雪飞配合李洪波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魏雪飞实际上未在2016年6月15日前收到李洪波任何首付款。魏雪飞未看到李洪波任何履约行为才没有履行相关解押手续。2、一审判决将双方之间的微信内容认定魏雪飞违约是错误的。3、中介公司出具的证明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4、李洪波违约和提出变更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魏雪飞不应退还1万元定金。4、一审判决认定魏雪飞支付李洪波违约金10万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李洪波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失。李洪波辩称,魏雪飞因房价上涨才不履行合同,不办理解押手续。根据双方短信往来记录,魏雪飞明确表明房价上涨不再卖给李洪波,合同签订价款175万元,而短信中明确已涨到230万元。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洪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魏雪飞返还李洪波交付的定金1万元;2.魏雪飞支付违约金1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5月19日,李洪波(乙方)、魏雪飞(甲方)与河南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郑州市××区××街××单元××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魏雪飞,产权证号0901064330,建筑面积206.8㎡,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包含固定装修、维修基金、整体厨卫等)总价款为175万元;乙方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后期作为物业保证金使用;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27天内筹齐首付,甲、乙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按合同申请贷款比例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其余价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冲抵首付款的同时转为物业交割保证金,暂由丙方保管,待物业全部顺利交割完毕后,甲方凭买卖双方签字的物业交割清单及有关单据,向丙方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甲、乙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如甲方所售房产已抵押,甲方应向乙、丙两方如实说明,甲、乙双方应明确由双方负责解押;甲方应在收到物业交割保证金以外房款后1日内,向乙方交付房产;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合同内约定的一切手续,因甲方不配合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违约方支付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甲、乙双方同时违约的,各负担总中介服务费的一半;解押款由乙方负责50万元,解押款充当首付款,剩余解押款由甲方以垫资形式进行,所产生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乙方所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由甲方保管等。合同签订当日,李洪波向河南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支付佣金6000元,向魏雪飞支付定金1万元。2016年6月7日,李洪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办理125万元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2016年8月5日,魏雪飞向李洪波发送微信,内容载明:“洪波,走第三方金融风险很大,我不能接受,请你理解。……你可以一边买房,一边起诉我,房价涨的太快。”、“抓紧下手,我的房你不要考虑了,不可能的。”、“我给你说的那套房子可能很快就没有了,建议马上联系错过不再有。其他中原桂冠的类似房源都在230万左右。我的房子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的。建议马上定别的房子,稍后再跟我说损失的事。不然真的就剩遗憾了”。河南我爱我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李洪波按照合同约定筹齐了首付款,银行贷款也审批通过,需要魏雪飞为所售房屋解封抵押时,魏雪飞以“通过第三方不安全、费用高、房屋涨价”等借口,拒绝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魏雪飞,房屋坐落于郑州市××区××街××单元××号,登记时间为2009年7月23日,建筑面积为206.8㎡,套内建筑面积为185.8㎡。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魏雪飞未依合同积极履行消灭抵押权的合同义务,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李洪波要求魏雪飞返还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李洪波要求魏雪飞支付违约金17.5万元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李洪波的损失、魏雪飞的违约情况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魏雪飞支付李洪波违约金10万元。魏雪飞的辩解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魏雪飞应返还李洪波定金1万元,支付李洪波违约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判决:一、魏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洪波定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李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李洪波负担810元,由魏雪飞负担125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16年6月23日,魏雪飞、李洪波的微信记录,李洪波:我的贷款审批已经通过,需要做的,下边的步骤会全力配合。魏雪飞:我这需要将另一套房子再下周二办完手续后,再解押这100万元。这就是等下周二之后再使用第三方资金,这样比较合理。不会白白支付利息等着。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魏雪飞主张李洪波未支付首付款承担违约责任。李洪波作为履行义务方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李洪波提供银行流水账、贷款申请表及魏雪飞与李洪波的微信记录,可以证明2016年6月23日李洪波告知魏雪飞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全力配合下边程序。魏雪飞则以需将另一套房子办完手续后再说解押之事为由未配合。直至2016年8月5日,魏雪飞明确以短信方式告知李洪波“我的房子你不要考虑了,不可能了”。据此,李洪波未支付首付款是因魏雪飞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魏雪飞应承担违约责任。魏雪飞上诉称李洪波违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魏雪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魏雪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梅审判员  秦宇审判员  邱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