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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陈登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陈登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0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陈登芳,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人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陈登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蔚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诗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