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805号原告:宋某,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根,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原告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