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艳军与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艳军,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成艳军,男。被执行人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艳军与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原告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成艳军支付2016年6月份工资2300元。二、原告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成艳军支付未鉴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980.46元。三、原告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成艳军经济补偿金2300元。四、本案执行费163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5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