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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曹华松、王翠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曹华松,王翠娥,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34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负责人:蒋昕,行长。被告:曹华松,男,汉族,1964年5月9日生。被告:王翠娥,女,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601户。负责人:刘广国。被告: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A座1102室。法定代表人:刘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曹华松、被告王翠娥、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华松、被告王翠娥、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