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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李传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李传亮,姚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传亮,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姚忠海,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关于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亮、姚忠海犯盗窃罪,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