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某、孟某、岳阳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2784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果,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某某某,女,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岳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经理。原告岳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岳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果,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某某某、某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7万元以及从2016年3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按照每日2‰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30000元。3、被告某某公司负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7日,两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在原告某某公司借款400万元,期限至2015年5月7日,该借款已经到期,被告仅偿还本金253万元。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未答辩。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7日,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向原告某某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5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15‰,同时还约定:1、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依逾期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违约金除按照本金日比例2‰处罚外,还应按双方原约定收取利息;2、未按时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被告某某公司对该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某某某、某某某未及时足额偿还,仅仅偿还本金253万元,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20日。另查明,某某公司为本案共支出律师费用300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某某、某某某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本案借款已经到期,某某某、某某某仅仅偿还本金253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某某某、某某某偿还本金14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及约定了逾期利率,即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有约定,原告也一并主张,但是总计已经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只能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再另行计算。关于律师费30000元,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对该费用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向原告岳阳市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岳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向原告岳阳市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诉讼发生的代理费3万元,被告岳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岳阳市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被告某某某、某某某负担,被告岳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正荣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