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与马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马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12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被申请人:马某某,男,青海省贵南县人。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2017)青2525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收到支付令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525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