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王清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王清玉,叶天奇,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福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清玉。被执行人:叶天奇。被执行人:朱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25158.0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