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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三民、上海市虹口游泳池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三民,上海市虹口游泳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三民,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游泳池,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昭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蔡三民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游泳池(以下简称虹口游泳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三民申请再审称,其办卡符合正规渠道,虹口游泳池以其倒卖家属卡而将其他职工的家属卡一并收取,致他人对其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虹口游泳池对其怀疑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原审���决没有查明虹口游泳池是否对蔡三民构成诽谤和名誉伤害。故蔡三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虹口游泳池提交意见称,家属卡仅限游泳池工作人员家属使用,蔡三民并非游泳池工作人员,案外人秦玉花不具备使用家属卡的条件,其不存在诋毁蔡三民的情况,其暂时取消部分家属卡属正常的管理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蔡三民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案外人秦玉花不具备持有虹口游泳池职工家属卡的条件,蔡三民虽否认为秦玉花办卡花费过钱款,但却认可曾向秦玉花随口说过该卡的价值,从而导致秦玉花向虹口游泳池工作人员作出该卡系购得的陈述,故虹口游泳池藉此调整职工家属卡的相关制���,系事出有因且符合企业一般的正常管理行为。鉴于上述事实使得虹口游泳池可能产生的合理怀疑,尚不足以达到侵犯蔡三民名誉的程度,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三民请求判令虹口游泳池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蔡三民主张虹口游泳池称其倒卖家属卡系对其的诬陷及诽谤缺乏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蔡三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三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