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宋合先与王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合先,王秋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082号原告宋合先,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秋田,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宋合先与被告王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合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合先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