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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庆竹与李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竹,李会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40号原告:杨庆竹,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斌,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庆竹诉被告李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祁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庆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庆竹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