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庆竹与李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竹,李会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40号原告:杨庆竹,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斌,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庆竹诉被告李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祁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庆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庆竹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