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常文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文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文东,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职工,住滕州市,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取保候审。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文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梦晓、袁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常文东驾驶鲁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龙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泉办事处冯村路段,撞上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任某,致任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任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常文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常文东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案在侦查过程中,肇事车车主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被害人任某近亲属损失451673元,被害人任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常文东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文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居民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接警单及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常文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文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文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文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以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奚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