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大连弘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弘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167号原告:大连弘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曲大屯村。法定代表人:徐长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李昆谚,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乐民。原告大连弘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弘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弘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大连弘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雪人民陪审员 杨布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杉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