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希柏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希柏,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希柏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希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20时许,报告人张希柏酒后驾驶×××号中型厢式货车,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城出发行驶至二甲屯附近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希柏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3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希柏拘役,并处罚金。张希柏供认危险驾驶事实,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张希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张希柏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张希柏个人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0日晚上,其与丈夫张希柏从凤凰城返回其在二甲屯家的路程中,张希柏酒后驾车与另一辆白色汽车发生剐蹭。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0日20时30分左右,其开车至二甲屯附近时,与一辆厢式货车发生剐蹭,厢式货车没有停车,其开车尾随货车并报警,厢式货车在一杀牛点附近停车后,司机并没有下车,后来交警赶到现场。(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希柏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四)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从张希柏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8.3mg/100ml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希柏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希柏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3mg/100ml,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张希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交纳罚金,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希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 岩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人民陪审员 霍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